(2015)平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兴富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黄兴富,农民。被执行人XX。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兴富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兴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黄兴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