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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兴富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黄兴富,农民。被执行人XX。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兴富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兴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黄兴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