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书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19-1号被执行人张书学。被执行人张书学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张书学今未履行罚金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