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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怀宁县平安架业有限公司安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怀宁县平安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杨东。被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平安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安监管罚[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5年4月3日所作的(怀)安监管罚[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安监管罚[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