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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生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生华实业有限公司,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生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环办事处西坑下塘村。法定代表人何松生。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罗村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闵庚相。本院在执行惠州市生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生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款204564.48元、补回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368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6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生华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