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道小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正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马立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正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马立刚,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道小字第00020号原告谢正梅,女,194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田新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7388054-5。诉讼代表人白伶利,总经理。被告马立刚,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9485221-5。法定代表人林珂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马立刚、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梅于2015��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谢正梅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艺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