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龙与高俊、高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9号原告胡龙。被告高俊。被告高美余。原告胡龙为与被告高俊、高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居住地为金华市新狮街道高村,出生日期为1965年8月26日的居民“高俊”,出生日期为1965年12月26日的居民“高美余”,这一主体并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