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忠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王忠敏。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64-65号,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由原告王忠敏负担。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