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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冯中金与张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冯中金,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颖,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陈品凤,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冯中金依据(2014)中江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颖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品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3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