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07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路清华苑A16二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