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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兰州贵和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贵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48号13层009室。法定代表人屈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马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兰州贵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终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贵和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土地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对查封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称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