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徐某甲,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0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