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与邱怀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邱怀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红旗路1号。法定代理人邓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曙光,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塘铺路9号1栋附14号。委托代理人屈维孝,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洪市镇洪市居民组915号。被告邱怀够,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阳县人,文化,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新街新正西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诉被告邱怀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另行和解,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