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文修申请执行袁祥智、黄其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修,袁祥智,黄其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修,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袁祥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黄其相,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刘文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祥智、黄其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刘文修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自流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袁祥智、黄其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祥智、黄其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袁祥智、黄其相共有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邓家坝居委会16组汇贤居1栋3-2-1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2009061000410、建筑面积114.19平方米)和坐落于自流井区汇川路天骄国际5栋1-1-6号成套住宅(预告登记证明号2013110800082、建筑面积73.69平方米)共计两套,本院作出(2014)自流民初字第1862-1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5月7日依法查封了袁祥智、黄其相共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邓家坝居委会16组汇贤居1栋3-2-1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2009061000410、建筑面积114.19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刘文修申请拍卖该房屋以偿还其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祥智、黄其相共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邓家坝居委会16组汇贤居1栋3-2-1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2009061000410、建筑面积114.19平方米)予以拍卖,拍卖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