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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余金峰与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锋,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48-1号申请执行人:余金锋,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余金峰与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