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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秀芬诉林敬川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芬,林敬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丰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芬,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敬川,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陈秀芬与被执行人林敬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敬川所持有的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517498股已由本院另案执行案件(2015)丰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翠桐案依法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网络平台上拍卖得款1683925元并分配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秀芬分配得款105292元,因拍卖款不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秀芬的借款本息,尚有借款344708元未能执结。另,又因查无被执行���林敬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秀芬在本院执行询问笔录中表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暂查无被执行人林敬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陈秀芬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