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光军与滁州市信达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军,滁州市信达车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39号原告:杨光军。被告:滁州市信达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6-12号。法定代表人胡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军诉被告滁州市信达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光军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