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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505号原告高×,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李×,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俊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