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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翠文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文,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30号原告王翠文。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生祥,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翠文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以该案属行政诉讼的范畴,决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且庭审中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村村民委员会未提起反诉,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文撤回起诉。��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