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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25元,实际收取25元,余1000元已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