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25元,实际收取25元,余1000元已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