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与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12号原告: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毕艳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迎春,淄博周村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复民,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浩杰,被告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诉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诉被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