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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瑞与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赵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27-1号原告:张瑞,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被告:赵玉萍,女,汉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30吨玉米进行保全。原告之子张西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吉木萨尔房产自愿为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玉萍所有的30吨玉米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新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