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虹与潘虹、张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杭娟。委托代理人:吴飞燕。被告:潘虹。被告:张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虹、张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虹、张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