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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志宏与赖德洪、赖德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宏,赖德洪,赖德有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刘志宏,男。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7198710613444。被告赖德洪,男,成年,汉族,住石城县。被告赖德有,男,成年,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宏与被告赖德洪、赖德有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宏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刘志宏负担。审 判 员  温永能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