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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小霞与侯振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90号申请人赵小霞。被执行人侯振海。赵小霞申请执行侯振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小霞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侯振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赵小霞租金126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19元、执行费18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振海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