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严壮丽,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壮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虽未到庭,但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王某乙。原、被告自2006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表示同意离婚。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