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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清果与郓城县胜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果,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胜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革,经理。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乡褚庄。申请执行人王清果与被执行人郓城县胜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4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