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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6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丹、赵千然、赵秀芬与被告秦皇岛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丹,赵千然,赵秀芬,秦皇岛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306号原告王志丹。原告赵千然。原告赵秀芬。被告秦皇岛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君,该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丹、赵千然、赵秀芬与被告秦皇岛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丹、赵千然、赵秀芬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思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