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吕宗亮与胡俊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宗亮,胡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7号申请人吕宗亮。被执行人胡俊平,个体。申请人吕宗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俊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经二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滨中商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权利人2013年10月30日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俊平仅交纳案款6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额30575元,已执行6000元,尚余24575元及案件受理费564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滨中商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本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滨中商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