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丁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耿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耿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被告丁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丁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党正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