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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丁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耿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耿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被告丁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丁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党正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