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阳吉莲与常汝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吉莲,兰州安顺行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常汝森,李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42-1号申请执行人阳吉莲。被执行人兰州安顺行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常汝森。被执行人李清河。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以(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汝森所有的鲁G380**号中集牌重型厢式货车,现因被执行人常汝森已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汝森所有的鲁G380**号中集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