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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艳与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王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农民。被执行人王金保,农民。本院在执行刘艳与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金保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