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子强与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子强,宋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唐子强。被告宋美华。原告唐子强与被告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10月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子强诉称,2013年10月12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左右,被告在借条上注明以其所有的苏州市高新区白马涧花园四区*幢*室房屋抵押给原告。现借款已过一年,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利息。被告宋美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被告宋美华向原告唐子强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因生意周转向唐子强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本人愿意将马涧小区*幢*室抵押给唐子强。借款人宋美华,身份证略。因被告宋美华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经催讨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宋美华未按约归还原告唐子强借款300000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宋美华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被告主张自权利主张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子强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70元,由被告宋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