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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辉与雍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雍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74号原告赵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8日,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雍天军,男,汉族,现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雍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何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