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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要武与被告王峰、杨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要武,王峰,杨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吕要武(曾用名吕耀武),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王峰,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杨文娟,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吕要武诉被告王峰、杨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要武诉称,2014年6月22日,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从我处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王峰为我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借故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峰辩称,马上没有经济能力,计划分期分批还款。被告杨文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被告王峰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之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王峰向原告借款之事实经庭审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峰理应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其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峰、杨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吕要武1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按月息2分计,自2014年6月22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