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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燕与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杨燕。委托代理人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盘泗洲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咸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诗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燕负担。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