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9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银玲),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万国生,河南省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甲(曾用名马后坤),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汝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生、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格、王国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冬季,原、被告在北京务工期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马守龙,2006年7月18日出生,女儿马某乙,200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已做绝育手术。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烈,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承受不了被告的虐待。无奈,原告父亲将原告接到其娘家居住。2012年和2013年两个春节前,原告父亲均把原告送回其婆家,可被告父母亲均不让原告进家。勉强进家后,被告只让原告在家住了几天又将原告送回娘家。原告现在有家难回,盼被告回心转意无望。综上所述,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关心爱护原告,且性格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行为,故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2、婚生女马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子马守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助费80000元;4、被告买车向原告借款19000元,由被告偿还;5、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子13床归原告所有;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据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户口薄1份,据以证明其家庭成员自然状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据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马某甲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多年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对子女没有关心。二人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三、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借款金额和用途与事实不符,该笔钱已用于家庭开支。五、原告婚前个人财产13床被子与事实不符,除去子女必须的被子,其他的留给原告。被告马某甲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1份,据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1份,据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马守龙,2006年7月18日出生,女儿马某乙,2007年10月20日出生。现均随被告马某甲父母一起生活。原告王某已做绝育手术。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作为夫妻应互敬互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被告马某甲同意与原告王某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婚生女马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子马守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较为适宜。诉讼中,原告王某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马某甲给予其生活帮助费80000元以及偿还其借款190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马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子马守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