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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康振栓与蔡明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振栓,蔡明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康振栓,务工。被告蔡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振栓诉被告蔡明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康振栓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振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振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振栓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