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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周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东,周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东。被执行人周喜江。王学东诉周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共计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喜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喜江未能履行。又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喜江的财产状况实施了查询,被执行人周喜江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王学东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喜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学东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