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执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丽与唐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5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唐晋波。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唐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施救费、财产损失费25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张厚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