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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张振东、姚玲霞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45号原告:山东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振东,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姚玲霞,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山东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东、姚玲霞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6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其鲁N3V6**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振东、姚玲霞银行存款250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建坤鲁N3V6**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