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5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俊雄与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雄,钟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5274号原告王俊雄,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龙,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成,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俊雄诉被告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满未应诉答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九龙坡区,后本院实地调查并电话询问原告,其陈述被告钟成系户籍地系江津区贾嗣镇,在九龙坡区有固定居所,但是具体下落原告也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