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海棠申请海银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棠,海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700号申请人海棠,女,42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海银海,男,43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海棠申请还银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9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