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季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94号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罡。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建花。被告:季建红。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季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伦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季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包覆纱产品生产商。自2014年起,第一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包覆纱产品。2014年9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对此前货物交易往来账目进行了对账,第一被告共应付原告货款570183.66元,对账单经第一被告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经原告催讨,第一被告给付了欠款15万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20183.66元。2015年3月9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自愿为第一被告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现诉请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420183.6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该货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2、第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季建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曾向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包覆纱。2014年9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截止2014年9月5日,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70183.66元。后被告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尚欠420183.66元至今未付。2015年3月9日,被告季建红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3月9日,所欠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零壹佰壹拾捌元整(¥420118.00),由季建红承担担保责任。季建红2015年3月9日。被告季建红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对账单、欠条各一份等证据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间存在包覆纱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420183.66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的损失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季建红系担保人,因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被告季建红依法应在不超过420118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20183.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季建红在不超过420118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3元,由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义乌市依杉服饰有限公司、季建红共同负担7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603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