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桔园管业有限公司与阜阳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黄永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桔园管业有限公司,阜阳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黄永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65号原告:苏州市桔园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崔东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光,安徽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永轩,经理。被告:黄永轩。委托代理人:张文强,利辛县展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桔园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黄永轩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桔园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