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海东、田嘉瑞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海东,田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7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海东,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嘉瑞,农民。法定代理人田海东(系田嘉瑞之父),农民。上诉人田海东、田嘉瑞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不字第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田海东、田嘉瑞要求村委会给付占地补偿款,实质是起诉人是否享有村民待遇问题,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对起诉人田海东、田嘉瑞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田海东、田嘉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上诉人要求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并不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诉人田海东于2010年7月份将户口迁入并落户时就已经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该资格属于法定资格。上诉人田嘉瑞自出生时就依法享有集体成员资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海东、田嘉瑞的村民集体待遇问题应由迁西县金厂峪镇刘存寨村委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