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梁煜与洪志宏、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煜,洪志宏,张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49号原告梁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洪志宏,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丽琴,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梁煜与被告洪志宏、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旷洁玉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