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被执行人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思达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文仙。被执行人吴帅。被执行人王国芳。被执行人吴姚定。被执行人吴仙华。被执行人楼超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义乌市思达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吴帅、王国芳、吴姚定、吴仙华、楼超然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思达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吴帅所有的房产已另案查封并处置,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