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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奎屯市邮政局柳沟邮政支局与王想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邮政局柳沟邮政支局。代表人吕金波,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建民,奎屯邮政局客户服务中心经理。被执行人王想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奎屯市邮政局柳沟邮政支局与被执行人王想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奎屯市邮政局柳沟邮政支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3252元、执行费548.78元。已执行3000元,尚有40800.78元未执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北屯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奎屯市邮政局柳沟邮政支局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