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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廷东诉高修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东,高修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韩廷东,男。被告:高修才,男。本院于受理原告韩廷东诉被告高修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廷东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廷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韩廷东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审判员  商孟祥审判员  刘大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