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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树雨与丰杰、殷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雨,丰杰,殷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116-2号原告梁树雨,个体工商户。被告丰杰,宣化县政法委职工。被告殷慧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雨诉被告丰杰、殷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树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梁树雨负担。审判员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